29 法院以行為人屬精神障礙為由而判決無罪。關於無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為人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B)行為不具備違法性
(C)行為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D)行為人不具備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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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 B(268), C(641), D(4615), E(0) #2791201
統計: A(556), B(268), C(641), D(4615), E(0) #2791201
詳解 (共 3 筆)
#5181359
刑法第19條規定:「(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81號判決略以:
(1) 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係以行為人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因素,導致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因而產生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為斷,並依行為時之狀態定之,由法院本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
(2) 行為人縱經鑑定為生(病)理上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但其行為時之心理結果,無論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無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時,仍應負完全之責任,並無同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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