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債務, 乙實行抵押權而無人應買。關於丙房屋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不得設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故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B)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土地價值減少時,乙得因此主張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C)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不得主張優先受清償
(D)乙得主張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先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及於地上權及地上房屋,一併拍賣而優先受清償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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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77條 1.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