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務機關之財產法益
(B)只要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不問該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均可成立本罪
(C)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必須因行為人之強暴、脅迫行為而無法執行,才成立本罪
(D)不配合公務員要求,但無強暴、脅迫行為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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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393), C(1838), D(3020), E(0) #2988078
統計: A(240), B(393), C(1838), D(3020), E(0) #2988078
詳解 (共 10 筆)
#5794389
第 135 條 妨害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B)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0 年上字第 955 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B),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即不得謂為依法執行職務,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本件告訴人以硝磺分局長身分,率領緝私員赴上訴人家查緝私硝,固難謂非依法執行職務,但於查獲私硝後,因上訴人向其有所爭執,竟令毆打,實已軼出執行職務範圍之外,因此引起上訴人之反擊,自難據妨害公務之律以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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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753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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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080
(A) 錯誤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機關正常運作及公務執行的秩序,而非財產法益。
(B) 錯誤
公務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若不依法,即便施加強暴脅迫,也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傷害罪等)。
(C) 錯誤
本罪只要求行為人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不必達到使其「完全無法執行職務」的程度,只要妨害成立即可。
(D) 正確
如果只是不配合(例如拒絕開門、拒絕陳述等),但未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則不構成本罪,可能涉及其他違規或行政處分,但不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
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機關正常運作及公務執行的秩序,而非財產法益。
(B) 錯誤
公務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若不依法,即便施加強暴脅迫,也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傷害罪等)。
(C) 錯誤
本罪只要求行為人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不必達到使其「完全無法執行職務」的程度,只要妨害成立即可。
(D) 正確
如果只是不配合(例如拒絕開門、拒絕陳述等),但未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則不構成本罪,可能涉及其他違規或行政處分,但不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
小結: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是針對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若無這些手段,即不成立本罪。因此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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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055
(C) 錯誤:本罪屬於「舉動犯 / 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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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罪不要求「公務員真的因此無法工作」或「公務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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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妨害意圖,客觀上有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暴力行為)」或「脅迫(威脅言詞)」,犯罪即告成立。就算公務員很強壯,完全沒被影響到,照樣成立。
(D) 正確:必須具備「強暴」或「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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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手段僅限於「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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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如果只是單純的「不配合」(例如:警察臨檢時賴在地上不動、拒絕出示身分證、言語酸言酸語但未達威脅),因為不具備「強暴」或「脅迫」的物理或心理壓力,並不成立本罪(但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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