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對乙請求其返還所受給付或利益? (A)甲因受乙脅迫..-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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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王心妤 幼兒園下 (2021/08/29)
(B)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A)甲因受乙脅迫所締結買賣契約而交付予乙之價金 (C)甲為逃避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而交付予乙之動產 (為了逃避強制執行,甲和乙商量:甲假裝給乙動產,乙也假裝接受了動產。甲,乙都知道這還是甲的。可參考民法87條得出無效,契約無效,再參考民法179條無法律上原因,東西當然可以請求返還) (D)甲對無權占用其不動產之乙因此所受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