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者並非依藥事法規定應定期回收市售者?
(A)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禁藥者
(B)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者
(C)經依法認定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者
(D)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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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846), C(2512), D(90), E(0) #626652
統計: A(269), B(846), C(2512), D(90), E(0) #626652
詳解 (共 10 筆)
#1425761
妨害衛生之物品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所管,而不是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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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249
(C)經依法認定為妨害衛生之物品者 ---沒入銷毀or沒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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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11063
1.偽藥、禁藥---沒入銷毀
2.劣藥、不良醫療器材---a.本國製: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機關監督限期改製不能改製者,沒入銷毀 b.核准輸入:即封存,縣市主管機關責令限期退運出口,未能退貨者,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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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71
妨害衛生之物品為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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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604
現在已經沒有妨害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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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675
藥事法 第 7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
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
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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