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某診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歇業或停業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即可
(B)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報請當地警察機關會同銷燬,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C)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自行保管
(D)申請歇業者,其結存之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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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70), C(2547), D(693), E(0) #626662
統計: A(243), B(170), C(2547), D(693), E(0) #626662
詳解 (共 10 筆)
#972064
A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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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908
停業之後還會再復業,所以可以自行保管,但歇業就是不再營業了,所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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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644
第31條~第一級、第二級管藥不得借貸、轉讓。
但依前二條(詳見29、30條)規定轉讓者,不再此限
(D)申請歇業者,其結存之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
歇業---永久停業,如果不得借貸轉讓,那就只能丟掉豈不是很浪費XD,所以可以轉讓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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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417
第30條(歇業或停業之處理程序)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轉報食品藥物署。
第31條(借貸或轉讓之限制)【相關罰則】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但依前二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
→所以歇業是可以轉讓的,而且沒有級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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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96
記:停歇 ~~停(在前面)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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