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犯罪中,何者以行為人須具備直接故意為限,始能成立犯罪:
(A)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B)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統計: A(651), B(2609), C(248), D(651), E(0) #188009
詳解 (共 10 筆)
(A)刑法第122條
(B)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刑法第121條
(D)刑法第130條
直接故意為限,始能成立犯罪
1.越權受理罪--刑128
2.違法徵收,抑留.剋扣款物罪--刑129
3.公務員圖利罪--刑131
4.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刑213
5.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4
6.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刑215
7. 傳染花柳病痲瘋罪--刑285
~精修 (一) :
「明知」→「直接故意」:
| 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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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條 (越權受理訴訟罪)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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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條 (違法徵收罪與抑留剋扣罪 )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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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 (公務員圖利罪 )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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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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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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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5 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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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條 (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 |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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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 條 (虛偽標記商品與販賣該商品罪) |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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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下列犯罪中,何者以行為人須具備直接故意為限,始能成立犯罪:
(A)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B)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解析 :
(A)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刑法第122條 (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B)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刑法第213條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
⊙刑法第121條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刑法第130條 (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補充說明 :
※補充說明 : 刑法第13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間接故意)
下列關於過失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過失犯之處罰,較故意犯為輕
(C)我國刑法就過失犯之處罰,包括未遂之情形
(D)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3912答案:C
因為只有<故意犯>有未遂,而<過失犯>沒有未遂喔!
1F的大大妳好用心喔!
非常感謝妳的資料分享提供^^!~
節錄網路文章
收賄的間接故意:
如在被動受賄的情況下,經多次拒收無效,而聽任行賄人留下財物,而不再退回;或是明知應家屬要求為他人謀利有可能導致其家屬乘機收受他人賄賂,而仍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結果其家屬收受他人財物,上述兩種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為間接故意。
其實爭議蠻大的(難怪覺得怎麼想都很奇怪),筆者在下一段也有提出爭議點:
筆者不贊同此種觀點。刑法理論認為,間接故意在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因素下,而仍然決意為之,聽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受賄犯罪中,無論是索賄還是被動受賄,當行為人明知對方所給予財物性質而決定收受時,其在認識因素上對受賄行為引起的危害國家廉政制度的後果是一種「必然」的明知,而不存在是「可能」的明知。在這種認識因素支配下,行為人如果仍然決意為之,那就是一種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
哈~ 我想7F大大會錯意了~
這題不是在考過失與故意~
而是直接跟間接的差別~
這部分5F大大已說明的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