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規..-阿摩線上測驗
1F 17 高二下 (2020/07/22)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3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依其他法律或信託業組織章程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以下人員視為督導人員: 一、兼營信託業務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其經總行或總公司授權綜理在臺所有分行或分公司業務之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二、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內部稽核部門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