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所稱列入候用名冊之人員,係指:
(A)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B)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C)技術人員銓敘合格人員
(D)特種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統計: A(46), B(812), C(10), D(1), E(0) #165336
詳解 (共 2 筆)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
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
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
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
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
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
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
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
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
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
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
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
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
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21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 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