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所稱列入候用名冊之人員,係指:
(A)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B)考試增額錄取人員
(C)技術人員銓敘合格人員
(D)特種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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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812), C(10), D(1), E(0) #165336

詳解 (共 2 筆)

#496057

名  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

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

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

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

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

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

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

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

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第 20 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

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

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

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

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

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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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21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    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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