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商業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下列 何人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A主辦會計或其指定人員 B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C經辦或主管該事項之人員 D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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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861), C(316), D(6), E(0) #5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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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105
商業會計法第19條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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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19條 :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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