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項為行政處分書應記載事項? A行政處分之條件 B行政處分之效力 C行政處分之陳述權 D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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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54), C(78), D(966), E(0) #545341

詳解 (共 1 筆)

#1325009

行政程序法96: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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