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照我國藥事法75條,藥廠出廠藥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項目,未包含下列何者?
(A)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B)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C)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D)藥品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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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251), C(603), D(3945), E(0) #1384225
統計: A(230), B(251), C(603), D(3945), E(0) #1384225
詳解 (共 6 筆)
#1614456
藥事法75條: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A)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C)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B)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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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752
(僅條列方便閱讀)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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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434
第 75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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