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動力堆高機等機械、器具於使用前應實施「型式驗證」。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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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79), C(0), D(0), E(0) #681358

詳解 (共 3 筆)

#1048228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所稱型式驗證,指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產品,審驗符合安全標準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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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820

原本題目:

29.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動力堆高機等機械、器具於使用前應實施「型式檢定」。 (A)O(B)X

修改成為

29.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動力堆高機等機械、器具於使用前應實施「型式驗證」。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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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22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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