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但其瑕疵可為補正者,債務人應依何規定負其責任:(B)依給付遲延負責 接受 所以晚點到--遲延
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A)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 始提出申請(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如未經委員會決議,則並未做成行政處分,而非未參與行政處分之作成
不可能 先罰你100萬 {理由再想}(C)於訴願程序中 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 陳述意見機會(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A)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D)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C)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公交會不是訴願委員會 它同部一樣是二級機關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9.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但其瑕疵可為補正者,債務人應依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