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同居人
(B)公婆、岳父母
(C)妻子的表哥
(D)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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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3), C(1058), D(2564), E(0) #168232

詳解 (共 10 筆)

#477383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同居人
第二款規定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B)公婆、岳父母 
第三款規定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C)妻子的表哥
第四款規定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D)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應該是~除法條規定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姻親」之外;沒有「親屬關係」的人只能適用「第二款」,即指要住在一起,有「同居」「家屬關係」才算喔 !而 (D) 選項 : 女友未成年子女,既沒有「親屬關係」沒有「同居」,所以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定義」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 家庭成員定義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補充 :
(一)
「姻親」是因為「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範圍可大可小。
※<民法>之「姻親」包括:
1.血親的配偶,例如,伯母。
2.配偶的血親,例如,妻子的兄弟姊妹。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丈夫的大嫂。
4.至於「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因為範圍太廣泛,我國民法不成立姻親關係。

(二)
直系姻親 : 是指岳父母公婆......等。

(三)
旁系姻親 : 指自己另一半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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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89
第三條(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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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786

回8F

先解說D的意思

女朋友..2人沒結婚.沒發生姻親關係

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女友有結過婚. 不過已離婚.但有生小孩.不是你的

 

你跟你女友.沒結婚.當然沒有旁系.姻親關係可言.當然小孩也沒關係可言

你跟你女友只能屬於同居狀態

然而小孩沒同居.自然不適用

 

如果題目改成

(D)配偶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就可以選了

因為結婚後.你沒良心地不收養小孩的話.也屬於1等旁系姻親.不管有無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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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82

現為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ex:
2兄弟姐妹
3叔叔 伯父 姑姑、舅舅、阿姨
4表哥姐妹弟、堂兄弟姐妹 
現為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ex:
2弟媳 妹婿.嫂嫂 姐夫
3嬸嬸 伯母 姑丈、舅媽、姨丈
4表哥姐妹弟的另ㄧ半、堂兄弟姐妹的另ㄧ半
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ex:同上
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ex:同上
(這樣對嗎?現在考試越來越實例化,ㄧ不小心就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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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085
應該是~除法條規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或4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姻親之外,
沒有親屬關係的人只能適用第2款,要住在一起,有同居為家屬關係才算。
(D)  女友未成年子女,沒有親屬關係又未同居,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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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6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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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828
請教一下,重點是後面那幾個字「且未同居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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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367
感謝解答!!!這樣我比較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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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199
請問   第二款不是「曾有」同居關係 也...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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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493
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為甚麼沒有血緣?
未成年子女不是一等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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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6616
未解鎖
家庭暴力防治法§3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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