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同居人
(B)公婆、岳父母
(C)妻子的表哥
(D)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統計: A(31), B(43), C(1058), D(2564), E(0) #168232
詳解 (共 10 筆)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同居人 → 第二款規定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B)公婆、岳父母 → 第三款規定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C)妻子的表哥 → 第四款規定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D)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 應該是~除法條規定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姻親」之外;沒有「親屬關係」的人只能適用「第二款」,即指要住在一起,有「同居」為「家屬關係」才算喔 !而 (D) 選項 : 女友未成年子女,既沒有「親屬關係」又沒有「同居」,所以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家庭成員」之「定義」。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 家庭成員定義 )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補充 :
(一)「姻親」是因為「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範圍可大可小。
※<民法>之「姻親」包括:
1.血親的配偶,例如,伯母。
2.配偶的血親,例如,妻子的兄弟姊妹。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例如,丈夫的大嫂。
4.至於「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因為範圍太廣泛,我國民法不成立姻親關係。
(二)直系姻親 : 是指「岳父母」、「公婆」......等。
(三)旁系姻親 : 指「自己另一半」的「兄弟姐妹」。
回8F
先解說D的意思
女朋友..2人沒結婚.沒發生姻親關係
女朋友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女友有結過婚. 不過已離婚.但有生小孩.不是你的
你跟你女友.沒結婚.當然沒有旁系.姻親關係可言.當然小孩也沒關係可言
你跟你女友只能屬於同居狀態
然而小孩沒同居.自然不適用
如果題目改成
(D)配偶前婚姻關係的未成年子女且未同居者
就可以選了
因為結婚後.你沒良心地不收養小孩的話.也屬於1等旁系姻親.不管有無同居
現為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沒有親屬關係的人只能適用第2款,要住在一起,有同居為家屬關係才算。
(D) 女友未成年子女,沒有親屬關係又未同居,所以不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為甚麼沒有血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