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有關信託業經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事先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其本身之不動產
(B)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股票
(C)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D)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如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4), B(432), C(455), D(638), E(0) #1784881

詳解 (共 2 筆)

#3551409

信託業法 第25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
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35
0
#3905309
不能購買其本身不動產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63448
未解鎖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事先告知受益...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1305372
未解鎖
信託業法#27 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
(共 3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