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請問下列那類人員必須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B)私立學校之教職員
(C)與公務機關有合作、承攬業務關係之廠商
(D)公立大學院校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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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6), B(50), C(37), D(89), E(0) #163716

詳解 (共 3 筆)

#512668
1適用對象:
依行政中立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準用對象:
  •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之留用人員
  •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教育機構研究人員
  •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 行政法人有幾專任人員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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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014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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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76
請教一下是哪些人?能不能舉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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