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郵政匯票逾兌領時效者,中華郵政公司應如何處理?
(A)刊登公報,籲請持有人兌領
(B)於公司網站公告 3 個月,籲請持有人兌領
(C)通知匯款人領回,並退還匯費
(D)通知匯款人領回,但不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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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85), C(886), D(8623), E(0) #1423436

詳解 (共 5 筆)

#2649487
第二十三條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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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701
第二十三條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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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520


此題,如果當下想不起來的話,最便捷的破題如下:

郵局人員從基層至高層人員,每日業務忙得不可開交,不可能會有時間刊登,所以 通知匯款人領回,但不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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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433
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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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068
法規名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23 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

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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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0157
未解鎖
名  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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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75392
未解鎖
第二十三條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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