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非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人士,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B)得為受益人及被保險人
(C)得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D)得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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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475), C(6816), D(270), E(0) #1423445
統計: A(418), B(475), C(6816), D(270), E(0) #1423445
詳解 (共 4 筆)
#2649506
| 第七條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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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543
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七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因此非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人士不得為被保險人,只能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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