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那些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①過失傷害罪 ②誹謗罪 ③竊盜罪 ④妨害性自主罪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3), B(571), C(459), D(4882), E(0) #355890
統計: A(393), B(571), C(459), D(4882), E(0) #355890
詳解 (共 10 筆)
#407919
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犯罪人還是會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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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28
其實最簡單想法
過失傷害罪例如車禍,也就是只有當事人會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旁人不會閒閒沒事幫你提起公訴或告發,這也不是什麼大問題,而且告發者也沒什麼好處反而捲入恩怨可能)
誹謗罪如問候你老母,那也是私人恩怨(雖然是適用公法)但是情節並不嚴重,檢察官和旁人也不可能吃飽沒事去搞罵人的人
竊盜罪 :是故意性的行為而且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
妨害性自主罪 :是故意性的行為而且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
有些條例有原則但也有例外,所以非告訴乃論也有可能因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而變告訴乃論,例如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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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75
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反面解釋:除了229-1以外為非告訴乃論
|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
| 第 221 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第 229-1 條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 ||
| 第 277 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 284 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
| 第 287 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
| 第 314 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 ||
| 第 320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第 324 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反面解釋:除了324以外為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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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95
我是豬頭,把"非"告訴乃論看成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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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325
公然侮辱罪也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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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48
答題答到眼花...看成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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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7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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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526
看成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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