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曾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 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至少多久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三年 (B)二年 (C)一年 (D)無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