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124756
年份:103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9. 曾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期貨信 託事業許可證照之日起至少多久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A)三年 (B)二年 (C)一年 (D)無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