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被乙打傷(普通傷害)。甲先對乙向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於開始偵查後,甲復向法院提出傷害罪自訴。此時檢察官應:
(A) 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依自訴程序審理
(B) 基於公訴優先原則,應繼續偵查,仍依 公訴程序辦理
(C) 尊重被告意願,決定依公訴或自訴程序進行
(D) 由法官裁定依公訴或自訴程序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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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7), B(231), C(21), D(20), E(0) #322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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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085808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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