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3條
證券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 狀況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 及第十九條之規定。三、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須符合本會規定。
29. 證券商得為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條件為? (A)證券自營商 (B)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