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寬限期間」之敍述,何者為非?
(A) 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規定,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月
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OO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
(B)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OO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C) 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終止效力
(D)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需負保險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過了寬限期仍為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