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訂定契約的當事人有一方不遵守契約交付貨物,屬於侵權行為
(B)對於不履行義務者,其權利仍受法律保障
(C)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屬於債務不履行
(D)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116), C(27), D(992), E(0) #2084508

詳解 (共 3 筆)

#3634910


 
 然而損害賠償之情況,大多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例如:車子損害狀況均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若是真的無法回復原狀時,才以金錢賠償作補償。

15
0
#4201298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

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8
0
#6502439
(A)債務不履行
(B)不受法律保障
(C)侵權行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