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如他方已為全部或一部 之對待給付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請求對方仍應依比例為給付
(B)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為對待給付
(C)依締約上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D)請求對方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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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869), C(102), D(74), E(0) #2084514

詳解 (共 3 筆)

#4201309

第 266 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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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8988
民法266條第二項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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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4808

縱無法律上原因,而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n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n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n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條)。此即n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定除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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