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如他方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請求對方仍應依比例為給付
(B)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為對待給付
(C)依締約上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D)請求對方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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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4230), C(338), D(290), E(0) #138644
統計: A(561), B(4230), C(338), D(290), E(0) #138644
詳解 (共 5 筆)
#113827
| 第 266 條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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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50
締約後東西滅失致給付不能,因此雙方是免給付及對待給付,契約就當他不見;但若一方已為部分給付,則此方成為無法律原因損失已給付之利益,他方也是無法律原因得到利益,為了返還已給付之利益而以不當得利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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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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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504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表示雙方都沒有錯,那就當作雙方未曾訂立契約,若他方已經給付全部或一部分,表示他方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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