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如他方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請求對方仍應依比例為給付
(B)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為對待給付
(C)依締約上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D)請求對方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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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4230), C(338), D(290), E(0) #138644

詳解 (共 5 筆)

#630347
講簡單一些,舉個例子:甲向乙購一幅畫,甲...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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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7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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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50
締約後東西滅失致給付不能,因此雙方是免給付及對待給付,契約就當他不見;但若一方已為部分給付,則此方成為無法律原因損失已給付之利益,他方也是無法律原因得到利益,為了返還已給付之利益而以不當得利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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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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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8/01 19:55):5讚!
民法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 變其種類者亦同。

~所以,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因滅失而不能返還者~應''不可解除契約''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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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504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表示雙方都沒有錯,那就當作雙方未曾訂立契約,若他方已經給付全部或一部分,表示他方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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