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D)訴願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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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317), C(849), D(2737), E(0) #138650

詳解 (共 10 筆)

#128950
訴願無理由應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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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39
訴願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上不合法→訴願不受理
實體上無理由→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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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13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 ~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無理由
~不得不受理「決定」。→ [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之 ]。  ~解析 :

(A)提起訴願逾期
~不受理「決定」。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不受理「決定」。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不受理「決定」。
 
ANS :
訴願法第77條 ( 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法定間或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D)訴願無理由
~不得不受理「決定」。→ [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之 ]。
ANS :
訴願法第79條 ( 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82條 ( 命為一定處分之決定 )
對於依第2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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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56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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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359
噢,所以(A)(B)(C)是程序問題,所以就不受理;而(D)屬訴願無理由只能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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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424

D應該是受理了 但發現無理由 而(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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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35
自創口訣:18 不存 重 範 不合 逾期 法代  代管

(18不存重犯不合預期,法代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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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798
不受理跟駁回每次都搞混0.0
(共 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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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815
不得就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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