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D)訴願無理由
統計: A(506), B(317), C(849), D(2737), E(0) #138650
詳解 (共 10 筆)
程序上不合法→訴願不受理
實體上無理由→訴願駁回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無理由 ~「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之 ]。 ~解析 :
(A)提起訴願逾期~「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NS :
⊙訴願法第77條 ( 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D)訴願無理由 ~「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之 ]。
ANS :
⊙訴願法第79條 ( 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82條 ( 命為一定處分之決定 )
對於依第2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第 77 條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D應該是受理了 但發現無理由 而(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