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現行之行政訴訟種類中,何者不須先踐行訴願程序?
(A)撤銷處分之訴訟
(B)課予受理人民申請之機關作成處分之訴訟
(C)課予受理人民申請之機關作成核可申請之處分之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統計: A(552), B(194), C(489), D(3585), E(0) #138651
詳解 (共 10 筆)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
喀嚓!喀嚓!(課撤!課撤!)
聯想一下,因為要先剪掉
所以就必須先進行訴願程序
(因為我之前也是背不起來><提供你參考囉)
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 無須經訴願程序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訴願先行主義
下列那一種訴訟類型,雖與行政處分有關,但卻無訴願先行主義之適用?
(A)撤銷訴訟(B)駁回申請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C)一般給付訴訟(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96 年 - 096年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行政法-三等#6734答:D
(C)一般給付之訴,為人民與行政機關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之給付,所提起之要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或者無關行政處分之非財產上之給付,由於其並非因為行政處分之關係,職是無須經由訴願程序。(本項雖未經由訴願程序,但其無關行政處分,故非本題答案)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其提起之要件前提必須是為行政處分,再者必須有受確定判決法律上之利益,以及必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先行向該管行政機關確認未受允許或提起申請確認逾30日不為確認進而向行政法院提起之確認之訴。(本項乃與行政處分有關,且不須經過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所以看到確認兩字就打鳥的方法恐怕無效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