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之
(B)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者,得提起之
(C)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之
(D)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3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統計: A(213), B(650), C(378), D(2285), E(0) #2573513
詳解 (共 8 筆)
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 條 (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3 關於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訴訟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A)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之(O)
(B)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者,得提起之(O)
(C)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之(O)
(D)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3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之(X)
行政訴訟第116條第1項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破題: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不作為、駁回:針對申請案件,為了拿到行政處分,所以打課予義務訴訟,目的是要一個行政處分
一般給付訴訟:適用於公法上+財產給付 or 非財產給付(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