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得提起之
(B)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者,得提起之
(C)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之
(D)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3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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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596), C(361), D(2455), E(0) #2571780
統計: A(195), B(596), C(361), D(2455), E(0) #2571780
詳解 (共 10 筆)
#4766866
行政訴訟法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A),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C),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B),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不作為(A),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C),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B),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D)。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D)。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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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76378
行政處分 30日
訴願收受之決定 3個月 延長 2個月
訴願決定書 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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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101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
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35
0
#5675276
(D) 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3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之=>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3
0
#5590888
(A)(B)
1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致損害其權利,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1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致損害其權利,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 課予義務訴訟
(B) 一般給付訴訟
(C) 確認違法訴訟
(D) 撤銷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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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16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 序後,得提起何種訴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確認訴訟
(D) 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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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
(C) 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之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4-b82e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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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889
*補充
需經訴願程序:
需經訴願程序:
- 撤銷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
- 確認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
- 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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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472
此題考很細,是2個月,我真的有時候覺得考那些時間長短的真的很沒有意義,律師都不一定記得起來,一點鑑別度也沒有,數字根本是死背的東西,完全無法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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