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法院對於同一當事人為第二次公示送達者,自送達之文書公告後多久對其開始生效?
(A)自黏貼牌示處之當日起
(B)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
(C)自黏貼牌示處之當日起算第三日
(D)自黏貼牌示處之當日起算第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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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 B(3903), C(553), D(74), E(0) #138653

詳解 (共 9 筆)

#121666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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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01
第一次公示送達 : 
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當日 生效
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末日加20日 生效
外國---> 60日

第二次以後之公示送達 : 
黏貼 ---> 翌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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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828

找到答案了

參考資料: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12.htm

 

公示送達自何時生效?

答:一、僅黏貼行政機關公告欄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公告之日

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如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送達者,則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二、黏貼行政機關公告欄,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如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送達者,則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對同一行政程序之同一當事人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者自公告翌日生效

 

四、前項期間之計算,請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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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08
公示送達:
1報紙20日
2外國送達60日
3同一當事人自黏貼牌示翌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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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75
行政訴訟法第 8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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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31
外國60日發生效力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
第 8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 ,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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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51
行政訴訟法第81.82條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 理而無效

公示送達:
1.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生效
2.對同一當事人(二次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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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827
找到答案了
參考資料: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12.htm

公示送達自何時生效?

答:一、僅黏貼行政機關公告欄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如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送達者,則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二、黏貼行政機關公告欄,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如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送達者,則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對同一行政程序之同一當事人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者:自公告翌日生效。

四、前項期間之計算,請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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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93
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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