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
(A)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B)對總統之罷免案
(C)對總統之彈劾案
(D)憲法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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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92), B(119), C(374), D(328), E(0) #138661
統計: A(7692), B(119), C(374), D(328), E(0) #138661
詳解 (共 4 筆)
#426886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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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510
不信任案→1/3連署,72h後,48h內,1/2贊成,10day內辭職
總統罷免→1/4提議,2/3同意,過半數投票,過半數同意
總統彈劾→1/2提議,2/3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修正→1/4提議,3/4出席,3/4決議,公告半年,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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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164
(B)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C)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D)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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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035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III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第3條
III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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