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在下列何情形下,始得實行其抵押權?
(A)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B)唯有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C)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D)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統計: A(462), B(284), C(1079), D(2806), E(0) #138669
詳解 (共 8 筆)
| 第 881-9 條 |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
看上面解的怪怪的所以補一下個人淺見….有錯還請各位大大糾正 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得實行,並不是因為第 881-9 條第二項但書,該項但書是在說應有部分的約定,從下列修法理由可以理解:
I.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由數人共有,本條第一項規定共有人間優先受償之內部關係,係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價金。但為使共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交換價值之利用更具彈性,並調整其相互間之利害關係,設但書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前,共有人得於同一次序範圍內另行約定不同之債權額比例或優先受償之順序。所謂原債權確定前之約定,係指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之約定及設定後原債權確定前,各共有人相互間之另為約定。
II.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各共有人按債權額分配之比例,性質上即為抵押權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然此項應有部分受該抵押權確定時,各共有人所具有擔保債權金額多寡之影響,乃變動者,與一般之應有部分係固定者有異,若許其自由處分,勢必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但共有人若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已為應有部分之約定者,則其應有部分已屬固定,其處分即得回復其自由原則(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參照),爰設第二項規定。
至於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得實行,是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本來是擔保不特定債權,即在確定前,得不斷發生或消滅而具有變動性、替代性,與普通抵押權擔保之確定債權不同。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債權確定時確定→變得跟普通抵押權一樣(可以從第881-13條『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看出來),當然就可以實行了,但他不是881-9規定的要件,所以不能選C
本以為是C,所以是這樣囉?
(C)唯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A and B (A+B才成立)
(D)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A or B (A或B即成立)
A=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 B=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數位抵押權人=數位債權人),在下列何情形下,始得實行其抵押權?
民法881-9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
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 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應有之受償部份即原債權已經確定)之約定者,不在此限(可以不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實行其抵押權(A)唯有(只可以)經全體共有人同意(X)
已有應有部分(應有之受償部份)之約定者,
不在此限(可以不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實行其抵押權(B)唯有(只可以)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X)
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才能處分。
實行其抵押權(C)唯有(只可以)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唯有(只可以)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X)
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才能處分。
但已有應有部分(應有之受償部份即(原債權已經確定=原債權均定後)之約定者
,不在此限(可以不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即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
實行其抵押權(D)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O)
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才能處分。
但已有應有部分(應有之受償部份即(原債權已經確定=原債權均定後)之約定者
,不在此限(可以不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即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或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