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結婚後,甲與丙通姦,事後甲深自悔悟而獲得乙原諒,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
(B)乙得請求
(C)甲、乙均得請求
(D)甲、乙均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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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861), C(563), D(3351), E(0) #138673

詳解 (共 10 筆)

#120528

民法1052,1053條

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

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已逾六個月

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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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801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題甲是通姦之一方,能提起的當然是他方,即乙。跟有沒有重大理由沒關係,只是如果甲如果有符合本條第二項情形時也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但題目沒有在講這個。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所以乙也不能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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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626

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
重婚 (B)有不治之惡疾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99 年 - 099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試題三等#3894答案:B

1、重婚、與他人性交(宥恕、知6月、不知2)
2
、殺害他方、故意犯6月個以上之刑確定(1年、不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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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775
甲有過失故甲本來就不能請求,而乙已經原諒甲了,所以也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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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24
因為上述法條有規定,宥恕後,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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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431

寬恕屬於情感通知,也是一種表示行為,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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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251
宥恕後,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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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941
都已經宥恕獲得原諒,無法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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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515
所以說 萬一乙基於當下以及家庭之和諧才原諒,但事後發現其實無法維持(也或者因為甲得知這法條所以事後裝作沒事),個人覺得對於"人性"的限制不應該這麼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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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558
原諒就不能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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