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B)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C)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D)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83), B(379), C(217), D(1015), E(0) #138677

詳解 (共 10 筆)

#128625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就字面上來看為"請求權" 但實為"形成權"的一種

故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正解為"除斥期間"!

147
7
#1490441

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

1.有物分請求權
2.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3.裁判離婚請求權
4.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口訣:貢哥離婚遺失價金

121
0
#503571

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B)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C)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D)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解析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適用
ANS :
 民法823條 ( 共有物分割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也就是說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得隨時行使之,並無時間限制,自然無消滅時效適用


(B) 共有物協議分割移轉請求權
消滅時效適用
ANS :
 
「共有物」已做成「分割協議」「共有人」「各自有權利」,將其「應分得」「部分」「移轉所有權」,進而「辦理分割登記」,此「權利」具有債權請求權「性質」,所以,因15年不行使消滅時效


(C) 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消滅時效適用
ANS :
民法767條 ( 所有權保護 - 物上請求權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因
15年不行使而消滅


(D) 未登記不動產妨害除去請求權
消滅時效適用
ANS :
 
司法院院字第1833號解釋 :
不動產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故所有人
未經登記之不動產,自被他人占有而得請求回復之時起,已滿15年尚未請求者,則不問「占有人」「取得時效」已否完成,而因「效滅時效」之完成,即「不得」「回復」「請求」
 大法官解釋164號 :
按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之返還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之除去請求權及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之防止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其性質相同。

綜合上述,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性質同民法767條之 ( 返還請求權 ),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時效。
 

無消滅時效限制之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解釋認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限制。→例如:請求拆屋還地返還房屋等。



75
0
#2270978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請問解除權係屬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權 

(B)抗辯權 

(C)形成權 

(D)處分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8015

答案:C

下列權利之性質,何者為形成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買受人減少價金請求權 

(D)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8333

答案:C

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 

(A)解除契約 

(B)承認無權代理 

(C)給付標的之選擇 

(D)請求賠償

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104 年 - 員級鐵路人員考試、四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22159

答案:D

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屬於何種權利? 

(A)請求權 

(B)形成權 

(C)撤銷權 

(D)抗辯權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5 年 - 10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民法概要 #54847

答案:B

24
0
#748519
簡單來說:撤銷、撤回、終止、解除、承認、...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3
#486249


profile_64b.png#s-64,64
回答者: 姍姍來遲 ( 專家 5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懷孕育兒
回答時間: 2010-11-09 11:45:59
[ 檢舉 ]

A 共有分割請求權

民法823條規定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也就是說共有物之分割請求權,得隨時行使之,無時間限制,自然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20
2
#110195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20
0
#504062

c的解釋是有問題的

題目是說
(C) 動產返還請求權  這裡要分成兩個部分討論

1. 擁有所有權的動產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無消滅時效的運用


2.沒有所有權的動產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 963 條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裡是一年消滅


13
1
#2270619
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避免權利人怠於...
(共 1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62654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 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共有的不動產)。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 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