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有關「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敘述,何者正確?
(A)均可對之為有效之承諾
(B)要約具拘束力,要約之引誘則無
(C)要約之引誘必須在到達相對人前撤回,始具撤回之效力
(D)要約之內容無須可得確定
統計: A(448), B(4718), C(546), D(71), E(0) #138683
詳解 (共 9 筆)
要約 Ex. 契約;要約之引誘 Ex. 房屋出租廣告
A. 要約引誘,僅係為喚起相對人為要約,並未為有效之承諾
C. 要約必須在到達相對人前撤回,始具撤回之效力
D. 要約之內容須可得確定
1. 要約的拘束力:例如某甲將合約內容利用郵寄的方式寄給某乙,就是屬於要約,當某甲提出要約之後,就必須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也就是說,某乙在要約有效的時候,可以隨時依要約的內容提出承諾,某甲不能拒絕。這就是要約的拘束力。
2. 要約之引誘不生要約拘束力:舉例來說,各式的廣告傳單、型錄、寄送樣品、有線電視的廣告商品…等,即使很清楚的寫明什麼東西多少錢,因為通常是以相同條件向不特定人進行廣告、宣傳的動作,若是解釋為要約,則商家必須受要約的拘束,只要有人說要買,商家即使沒有貨了,還是必須要變出來,否則因為客人說要買就是承諾,契約就成立,契約成立後,無法順利履行,就會有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對於一般社會生活來說,會讓許多交易促成活動很難進行,因此,民法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例示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學者從這個規定引伸出「要約之引誘」的概念
資料來源
http://www.is-law.com/old/publish/other/%E5%A5%91%E7%B4%84%E7%9A%84%E5%9F%BA%E6%9C%AC%E6%B3%95%E5%BE%8B%E6%A6%82%E5%BF%B5%E2%80%94%E8%A6%81%E7%B4%84%E3%80%81%E6%89%BF%E8%AB%BE%E4%B8%80.htm
要約引誘=>快來買我...(不一定要買)
(A)要約+承諾=Kt成立
要約之引誘既非要約,又何來承諾?
因此受要約之引誘人自行表示要約才行~
(以上個人觀點)~
有人可以解釋這題嗎
(A)均可對之為有效之承諾為何不對?
對要約引誘承諾的話仍能完成有效的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