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民法上「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權利能力只可能「有」或「無」,而無程度的區分
(B)行為能力只可能「有」或「無」,而無程度的區分
(C)已出生之人有權利能力
(D)死亡之人既無權利能力亦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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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6247), C(197), D(213), E(0) #138689

詳解 (共 3 筆)

#170394

權利能力:在民法上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行為能力:有效為法律行為之資格。原則上滿20歲以上者方有之,但結婚後之未成年者,亦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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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88
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所以不是只有"有"跟"無"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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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781

1. 權利能力:自然人&法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專屬自然人之繼承權、親權法人則無)

2. 行為能力
(1)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之人
(2) 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
(3) 有行為能力:成年人、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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