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下列那一種行政罰,非屬直轄市或縣(市)之自治條例所能規定者?
(A)勒令停工
(B)強制拆除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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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3276), C(423), D(708), E(0) #138693

詳解 (共 10 筆)

#734191
上吊=>勒頸=>停止呼吸 這...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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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748

記:永久性的地方都不能做!

拆除拆完就沒了,所以不能做!

停工停業可以再開工開業、吊扣執照可以復原,

都不是永久性的,所以地方可以做!

但像吊銷執照就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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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547
口訣:上吊=>勒頸=>停止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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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32

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復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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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16
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復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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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89
末學也些不解...想有勞大大解釋,謝謝!
例如大埔案或是地方違建...不都也是強制拆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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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229
因為依據的不是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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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64
非!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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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899
6F真是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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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85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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