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關於選擇之債的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選擇權屬債權人
(B)行使時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
(C)有選擇權人於期間內不行使時,選擇權便移由對方行使
(D)由第三人選擇時,應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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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0), B(196), C(973), D(283), E(1) #138684

詳解 (共 10 筆)

#124139
選擇權屬債務人
118
11
#1196000

到藥房:老闆,我要一瓶xx牌感冒藥水.

老闆可以就整排xx牌感冒藥水任選一瓶交付.(選擇權屬債務人)


96
0
#441943

下列關於選擇之債的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選擇權屬債權人~錯誤~應改成<債務人>

(B)行使時應向他方意思表示為之 ~正確
(C)有選擇權人於期間內不行使時,選擇權便對方行使 ~正確
(D)由第三人選擇時,應同時債權人債務人表示之 ~正確


智庫的解釋: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 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


~民法第 208 條 (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例如:甲有A、B、C三台車子,乙因無車可用,於是跟甲購買車子一輛,並已先支付價金。按民法第208條規定,原則上契約未約定,A、B、C三台車子選擇權在債務人甲。


~民法第 209 條(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 210 條(選擇權之移轉)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屬於他方當事人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 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民法第 211 條 (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例如,甲本欲交付A車於乙,因事故致A車毀損,則僅就剩餘B、C二車擇一給付。(§211)

~又若,A車毀損係可歸責於乙,則不在此限。(即無須就剩餘B、C二車擇一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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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70
選擇之債:數種給付中,得選擇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即給付之時間、地點、方法可以選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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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6087

看不懂選我…

選擇如何償還債務是債務人的權利=選擇權

很簡單…舉例

你上網買東西=欲成立買賣契約

對方負擔你要的物品,你負擔給付對價的財物

你可以選1.現金2.分期3.匯款4.到付

1234個完成債務償選擇權利=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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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15
(A)
第 208 條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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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20
第 209 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210 條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 事人。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 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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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46
原則上應歸屬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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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51


208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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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40
照樓上的說法 應該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選擇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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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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