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選擇之債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原則上選擇權屬債權人
(B) 行使時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
(C) 有選擇權人於期間內不行使時,選擇權便移由對方行使
(D) 由第三人選擇時,應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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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7), C(36), D(13), E(0) #22304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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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209條(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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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80
由第三人選擇時,應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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