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民法上的「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是一種契約
(B)「遺囑」是一種契約
(C)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簽訂,才能生效
(D)契約一定要針對其內容的所有各個點,雙方都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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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5), B(321), C(197), D(1095), E(0) #138687
統計: A(3285), B(321), C(197), D(1095), E(0) #138687
詳解 (共 10 筆)
#239435
只要「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
不需要針對所有各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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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17
第406條(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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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70
贈與乃是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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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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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486
贈與是單務契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與別人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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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86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D)(契約一定要針對其內容的所有各個點,)雙方都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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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996
一、贈與之意義與性質
(一)贈與之意義
民法第四○六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由本條規定可知,贈與之標的物須具備財產價值,且係贈與人於無對價關係之情形下給付予他方。
(二)贈與之性質
1.不要式契約
法律行為原則上係不要式行為,於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時,方為要式行為。民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訂定贈與契約須以一定方式為之,因此,贈與契約僅須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之贈與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故為不要式契約。
2.不要物契約
贈與契約之成立生效不以物之交付為要件,物之交付僅係贈與契約有無履行債務之問題,並非成立要件,故贈與為不要物契約。刪除前民法第四○七條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因此,以往多數學說見解認為不動產贈與為要物契約,乃因不動產之價值通常較動產為高,為周全保護不動產贈與人而如此規定。惟本條規定在修法後已刪除,無論係動產或不動產之贈與契約,皆為不要物契約,於贈與契約成立後,另賦予贈與人於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有撤銷權以資保護。
3.單務契約
贈與契約無對價關係存在,乃無償契約,僅贈與人單方負有移轉及交付贈與物之債務,故為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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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402
11F說法怪怪的。贈與是契約(雙方行為),要雙方合意才行(不限書面),有一方拒絕就不成立(真有不要他人財產的儍瓜)。
所謂〈單務〉是指要送人財產者不能隨便毁約,有把贈與物給人的義務(單方面),而受贈者就只要翹腳接受贈與物(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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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87
D)(契約一定要針對其內容的所有各個點,)雙方都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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