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執者為何人?
(A)立法院院長
(B)大法官會議主席
(C)國家安全局局長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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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202), C(21), D(7379), E(1) #138659
統計: A(760), B(202), C(21), D(7379), E(1) #138659
詳解 (共 4 筆)
#717835
憲法44(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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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93
比較
地方制度法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觀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觀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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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804
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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