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如他方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請求對方仍應依比例為給付
(B)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為對待給付
(C)依締約上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D)請求對方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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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089), C(107), D(78), E(0) #248427

詳解 (共 8 筆)

#219230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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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948
甲向乙租車(已經預付租金) , 但颱風樹倒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 壓毀休旅車,以致乙方無法交車 (至一方給付全部不能),所以原本甲預付的租金,可以因不當得利的理由,請求乙方返還 
 
(這是很常發生的例子, 但為什麼條文要搞得如此文言&繞口的讓人難以理解???  不能白話一點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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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441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1.沒繳錢...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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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45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 
(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 
(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答案:C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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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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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386
海對面強國的法條就沒有這裡拗口,四樓乾脆歸化北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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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387
其實想問的是為何不是先依據契約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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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01
可否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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