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離婚贍養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凡因裁判離婚陷於生活困頓者,無論自己 有無過失,均得向他方請求
(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經撤銷者,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 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
(C)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無效,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 失之一方對於有過失之他方為之
(D)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限於裁判離婚者始有之。有請求權者,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對於有過 失之他方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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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4), C(21), D(36), E(0) #704454

詳解 (共 2 筆)

#1529028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以上關於贍養費用條文,皆須為"因判決離婚",目前答案為

(B)離婚贍養費之請求權,不限於裁判離婚者,結婚經撤銷者,亦有適用。有請求權者,限於 無過失之一方,至於他方過失之有無,在所不問

對於法條似乎有所不適?

答案是否應改為(D)較為合適?

或將原答案(B)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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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429
民法第999-1準用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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