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 下列那一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A)公司招待員工旅遊之住宿費用
(B)公司員工聚餐、惜別茶會之費用
(C)公司舉行業務檢討會所支付之費用
(D)公司贈與經銷商之饋贈物品。〈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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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 C(489), D(28), E(0) #303896

詳解 (共 1 筆)

#235016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 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贈與經銷商之饋贈物品依法不得扣抵。公司員工退休,舉辦 「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及員工康樂活動旅行生日禮物慰勞品等之 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財政部75/07/03台財稅第7557458 號函)至於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 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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