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民事案件,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可依習慣、法理解決;刑事案件則:
(A)亦可依習慣及法理解決
(B)只能依習慣解決
(C)只能依法理解決
(D)應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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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 C(176), D(863), E(0) #268016
統計: A(41), B(6), C(176), D(863), E(0) #268016
詳解 (共 3 筆)
#6719353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條中的習慣在法律上就是指習慣法。
下列指民法
(一)法理:指法律之原理,如私法自治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
(二)習慣:習慣法由兩個部分組成 :
一、多年慣行的事實。
二、普通一般人對於這個事實的確信和遵守。
習慣法的用途就是在法律(專指民法)未規定的狀況下提供當事人和法官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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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倘若法律未明文規定處罰者,即無犯罪與刑罰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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