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聲明異議)﹝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D),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3﹞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B)。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18 針對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