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執行職務之警械、警器、制服及證件)﹝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2﹞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A)。第4條 (使用警械原因)﹝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B)。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
<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執行職務之警械、警器、制服及證件)﹝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2﹞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A)。第4條 (使用警械原因)﹝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B)。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2﹞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3﹞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4﹞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第14條 (警械定製、售賣持有之規定)﹝1﹞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C)。﹝2﹞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10條 (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1﹞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D)。
A選項,即便修法後,仍是錯誤的
19 有關警械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關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內政部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