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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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協助清朝起草民、刑律之制定,是何國的專家?
(A)日本
(B)德國
(C)美國
(D)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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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 ria 小一上 (2022/10/30)
還以為在考歷史...不過剛剛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4/06/14)

清末變法:

1、原因:圖謀撤廢領事裁判權
2、大臣:沈家本、伍庭芳
3、機構:法律修訂館
4、顧問:日本人
                  ex.  刑法(民24年)➜ 岡田朝太郎
                         民法(民18~20年)➜ 松岡、志田
8F
Q_Q 高一下 (2024/06/14)
清末重要的法律西化過程中所起草的數部重要法律,主要的外國顧問為「日本人」
  • 刑事法方面:
         清末曾制定「大清現行刑律」,嗣又擬訂「大清新刑律」(日人岡田朝太郎協助)及「刑事訴訟法」。
  • 民事法方面:
         由家族本位改採個人本位,並起草民律草案(日人松崗義正及志田鈿太郎協助)、商律草案及民事訴訟法。
 
 
擷取自 程怡_志光法學緒論
 
9F
jn8328 小一下 (2024/06/28)

一、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或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為法源,由法官造法(case law),但亦有許多成文法源。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約24億人)生活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或混合民法系統內,其中大部分來自英聯邦國家。普通法系的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多採用對抗制的訴訟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及律師負責向法庭提交論點、證據。 

 

二、歐陸法系(civil law),又稱民法法系、大陸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或羅馬法系,原則以成文法為法源,判例法為輔。是以羅馬法為基準,並與日耳曼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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